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03號附民原告 孫志緯 附民被告 蔡安增
趙世雄
何長興
徐啟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4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