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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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瑋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