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身分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邱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 李素禎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確認被告李素禎(釋 禪宏 )與被告 萬佛庵 間之信徒關係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李素禎( 釋禪宏 )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不存在。
三、確認原告邱素珍( 釋照林 )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存在。
(二)陳述
1、萬佛庵位於獅頭山(地址: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民國前即有修道人在此修行,自日據時代迄今屢經整建,頗具歷史。萬佛庵前任住持 方素珠 ( 釋禪勳 ),於民國109年8月7日簽署授權書,表示因年事已高,身體日漸衰微,所以將住持乙職授權於邱素珍(釋照林,按即原告)代為行使職權,並為日後繼任人選;再則為寺院運作健全,特授權邱素珍(釋照林)代為辦理萬佛庵重新造報信徒名冊及召開信徒大會所有相關事宜。 嗣方素珠 (釋禪勳)於109年9月26日去世。原告邱素珍(釋照林)經萬佛庵前任住持授權代為行使職權,並為日後繼任人選,及重新造報信徒名冊及召開信徒大會。
2、被告李素禎(釋禪宏)前以所謂其經萬佛庵信徒大會選任為新任管理人,要求原告交付萬佛庵之寺廟圖記等,但李素禎不具備萬佛庵之信徒身分,並無獲選為住持之資格,原告自得請求鈞院確認被告與萬佛寺間之信徒及住持關係不存在。緣被告李素禎(釋禪宏)因身體不適應萬佛庵之環境,且另有理想待完成,前已於75年間放棄萬佛庵信徒身分,此有萬佛庵75年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可佐。且被告李素禎(釋禪宏)未居住於萬佛庵,與萬佛庵章程第6條規定不符,無
法取得該庵信徒身分,故被告李素禎(釋禪宏)並無萬佛庵之信徒身分。被告李素禎於109年間召集信徒大會,及該
次會議就住持之推舉均與萬佛庵章程不符,被告李素禎並未取得萬佛庵之住持身分。
3、就萬佛庵信徒之狀況中,方素珠、 黃兒玉 、 劉己 妹、 江滿妹 、陳五妹、 張雪梅 、 溫喜財 等七人均已死亡。李素禎於75年間即已放棄萬佛庵信徒身分。 楊慶鳳 、 陳金桃 於76年間自行離開萬佛庵,喪失並放棄信徒資格。 邱彩雲 、 黎嬌妹 均於109年8月24日放棄信徒資格。被告李素禎雖以存證信函表示其曾於109年10月26日召集信徒大會,並獲選為住持,但其主張實屬無據,縱認黎嬌妹、邱彩雲、楊慶鳳曾於109年間推舉李素禎為信徒大會之召集人,但黎嬌妹、邱彩雲、楊慶鳳已非信徒,自無推舉信徒大會召集人之權利。被告李素禎於109年間召集信徒大會,及該次會議就住持之推舉均與萬佛庵章程不符,被告李素禎並未取得萬佛庵之住持身分。原告自得請求鈞院確認被告與萬佛庵間之信徒及住持關係不存在。
4、原告邱素珍(釋照林)於111年1月28日經萬佛庵信徒大會選任為住持,依萬佛庵章程第10條規定,該庵財產由住持管理,而被告李素禎前以萬佛庵住持名義,於111年4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告將萬佛庵之寺廟圖記及寺廟登記證移交予伊,顯然否認原告之住持身分,原告自得請求確認原告與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存在。
5、又被告自承其因身體因素離開萬佛庵前往南投靜養,可見其未居住於萬佛庵,即與萬佛庵章程第6條有關須住於庵內靜修之規定不符,則被告李素禎(釋禪宏)自無萬佛庵之信徒身分。被告現為南投南光普緣寺之住持,而被告於該寺之歷史沿革中,全未提及其曾與萬佛寺有所關連,益可見被告並非萬佛庵之信徒。
6、另楊慶鳳、陳金桃不符合萬佛庵章程第6條有關取得信徒資格
之規定,並非萬佛庵之信徒,依萬佛庵組織章程第6條規定:「凡信仰佛教之女性自願在本庵剃度遵守戒規住在庵內靜修者,得加入本庵信徒。惟須由本庵信徒二人之介紹,由信徒大會議決行之。」,依被證8之萬佛庵75年度信徒大會紀錄,楊慶鳳、陳金桃並未出席該次信徒大會,則其等當時並無成為萬佛庵信徒之意願,此觀諸其等並未簽署願任信徒同意書,亦無其他足以表徵渠等有成為萬佛庵信徒意願之記載亦未依規定居住於萬佛庵內,可見其二人之前尚非信徒,依萬佛庵79年度信徒大會紀錄,楊慶鳳、陳金桃亦不符合萬佛庵章程第6條有關取得信徒資格之規定。
7、被告於111年4月13日經信徒大會選舉為管理人,所提被證4萬佛庵111年度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形式真正有疑義。依被證4之會議紀錄,111年4月13日之所謂信徒大會,雖記載被告、楊慶鳳到場,陳金桃出具委託書予楊慶鳳。但被告、楊慶鳳、陳金桃不符合萬佛庵章程第6條有關取得信徒資格之規定,並非萬佛庵之信徒,已如前述,則被告自無從獲選為管理人。被證4中雖有陳金桃出具之委託書,但該委託書之日期為111年4月13日,與所謂信徒大會之日期相同。然該委託書既稱陳金桃因路途遙遠不便參與,則陳金桃自無可能於同日將委託書交付予楊慶鳳,可見該委託書之真實性實有疑義。
8、信徒身分是否存在、信徒會議是否有效並非新竹縣政府得以認定,其所為備查並無實質效力,被告雖辯稱其信徒資格業經新竹縣政府備查認定,而原告召開之110年第一次臨時信徒會議會議記錄未經主管機關備查為無效。惟主管機關就宗教團體所陳報文件之核查,並非該等文件生效之要件,則信徒身分是否存在、信徒會議是否有效等事項本非新竹縣政府得以認定,被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9、依94年2月3日制定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9條第2款規定:「下列之人為信徒:(二)出家並設立戶籍並居住於寺廟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或在該寺廟剃度有證明文件者。」,原告自94年間起居住於萬佛庵,並於101年5月28日將戶籍遷入萬佛庵(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則原告自與前揭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9條第2款規定相符,而為萬佛庵之信徒。萬佛庵之信徒於111年1月5日,推舉原告邱素珍(釋照林)召集信徒大會。嗣萬佛庵於111年1月28日召開信徒大會,選任原告邱素珍(釋照林)為住持,自得請求確認原告與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存在。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1、被告李素禎(釋禪宏)雖於75年放棄萬佛庵信徒資格,惟被告李素禎(釋禪宏)於79年8月3日經萬佛庵信徒大會通過加入萬佛庵成為信徒,依萬佛庵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本院信徒,應遵守章程及一切決議之義務,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庵信徒名冊內除名。1、違背章程損害本庵利益或名譽者。2、違反戒律、庵規或信邪教及倒見者。3、擅離本庵二星期以上或精神理智喪失到不能處理事務者。4、死亡或書面表示放棄本庵信徒者。前項1至3款之除名應由信徒會議決之。是依萬佛庵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擅離】本庵二星期以上,得依章程第七條第二項由信徒大會為除名決議,然被告李素禎(釋禪宏)係因三次中風離開萬佛庵前往南投靜養,此事係經住持同意並非【擅離】,故並無違反章程規定,況且萬佛庵亦未經由信徒會議對被告李素禎(釋禪宏)為除名處分,是以被告李素禎(釋禪宏)仍為萬佛庵信徒。
2、新竹縣政府109年12月10日府民禮字第1093312053號函亦表示﹕「三、有關黎嬌妹、邱彩雲二人自願放棄信徒資格能否在行使信徒資格一事,雖未經本府備查異動信徒,但原12位信徒扣除死亡7人、自願放棄2人,所剩3人均出席109年10月26日109年第1次信徒大會,並一致通過推選信徒李素禎擔任管理人(信徒),並無違反貴寺章程第七條、第二十條。」,故被告李素禎(釋禪宏)之信徒資格業經新竹縣政府認定在案。
3、依萬佛庵組織章程第二十條規定﹕「住持須由本庵【信徒】中,受過三壇大戒品學兼優者,經信徒大會推荐,並得信徒過半數以上同意者任之。」,原告並非萬佛庵之信徒,此由信徒名冊可知,原告既非萬佛庵之信徒,依組織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即無法被選為住持,原證2僅係前任住持授權原告代為行使住持職權,萬佛庵住持乙職仍須依章程第二十條規定選舉,非私相授受,故原告並非萬佛之住持。況原告主張依萬佛庵之信徒於111年1月5日推舉原告召集信徒大會,惟原證九所列之人員並非萬佛庵之信徒,且該次會議紀錄,新竹縣政府事前並未同意原告召開,事後亦不予備查,其召開之信徒會議自屬無效。
4、原告並非萬佛庵之信徒,依萬佛庵章程規定,自無可能獲選為萬佛庵之住持,故其請求確認其與被告萬佛庵之住持關係存在,自屬無理由。
三、得心證之理由
1、本院就萬佛庵成立以降,業經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就其章程及信徒名冊等備查資料審核後,萬佛庵曾於79年8月3日曾召開信徒大會,並提出該組織章程,細究章程第7條信徒身份部分規定﹕「本院信徒,應遵守章程及一切決議之義務,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庵信徒名冊內除名。1、違背章程損害本庵利益或名譽者。2、違反戒律、庵規或信邪教及倒見者。
3、擅離本庵二星期以上或精神理智喪失到不能處理事務者。
4、死亡或書面表示放棄本庵信徒者。前項1至3款之除名應由信徒會議決之」、及第20條規定﹕「本庵住持,由本庵信徒中,受過三壇大戒品學兼優者,經信徒大會推荐,並得信徒過半數以上同意者任之。」等情,且細究該年度經造冊之信徒共計12人中,被告李素禎(釋禪宏)係具有信徒資格,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李素禎(釋禪宏)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信徒關係不存在,顯不成立。
2、嗣上開萬佛庵造冊之12名信徒中,訴外人方素珠、黃兒玉、 劉己妹 、江滿妹、陳五妹、張雪梅、溫喜財等七人業均死亡,訴外人邱彩雲、黎嬌妹並於109年8月24日聲明放棄信徒資格,故信徒即被告之李素禎於109年10月26日召集信徒大會時,信徒僅為被告李素禎(釋禪宏)、楊慶鳳及陳金桃等三人,故該3人均出席或經授權下,於109年10月26日召開109年第1次信徒大會,並推選信徒李素禎擔任管理人,當符合萬佛庵之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李素禎(釋禪宏)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不存在,亦無理由。
3、雖原告陳稱萬佛庵信徒中,被告李素禎於75年間即已放棄萬佛庵信徒身分,楊慶鳳、陳金桃於76年間自行離開萬佛庵,喪失並放棄信徒資格。然審核上開79年8月3日之信徒大會,被告李素禎(釋禪宏)已於該次經萬佛庵信徒大會通過加入萬佛庵成為信徒,楊慶鳳、陳金桃亦同列於79年間之信徒名冊中,故依萬佛庵組織章程如上第7條之規定,本庵信徒名冊之除名,既應由信徒會議決之,是本院細究萬佛庵既未就李素禎(釋禪宏)、楊慶鳳、陳金桃為除名決議,是被告李素禎(釋禪宏)、楊慶鳳、陳金桃應為萬佛庵信徒無疑,且該次信徒大會亦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此有新竹縣政府79年8月卅日七九府民禮字第7221號函在卷足佐。故信徒原12位信徒扣除死亡7人、自願放棄2人,所剩3人均已出席109年10月26日109年第1次信徒大會,並一致通過推選信徒即被告李素禎擔任管理人,應可採信,復被告李素禎又於111年4月13日經萬佛庵111年度信徒大會選舉而成為管理人,復有該會議紀錄為證,並經新竹縣政府111年5月24日府民禮字第1110026771號函及新竹縣峨眉鄉公所111年5月30日峨鄉民字第111000902號函予以備查在案,故被告李素禎應具為萬佛庵住持之資格,應無疑義。
4、至原告邱素珍(釋照林)主張於111年1月28日經萬佛庵信徒大會選任為住持,又稱其獲原住持方素珠之授權,應有民法第550條但書之適用,且主張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9條第2款規定,其確為萬佛庵之信徒等情,然萬佛庵既已定有組織章程,並於組織章程就信徒資格及選任住持等要件有所規範,遂與前任住持授權範圍僅限於未選任新住持前之代為行使住持職權之法律關係有間,故萬佛庵住持乙職仍須依章程第20條規定選舉,本件萬佛庵之信徒既已選任被告李素禎為萬佛庵之住持,故其請求確認其與被告萬佛庵之住持關係存在,自屬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李素禎(釋禪宏)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信徒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李素禎(釋禪宏)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邱素珍(釋照林)與被告萬佛庵間之住持關係存在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