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炳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炳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炳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性之考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乃特別之量刑過程,即對於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各罪則均經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3月,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3罪則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毒品、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犯罪時間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依各罪之罪質、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另參酌外部及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尚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編號│1│2│3│4│5│6│7│8│9│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捌年│有期徒刑捌年│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拾月│拾月│││肆月││柒月│柒月│柒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2│103年12月24│103年11月2日│103年11月15│103年10月30│103年11月1日│103年11月22│103年11月22│103年11月5日│103年11月19│103年11月27│││月24日上午某│日中午某時│凌晨3時9分│日下午1時19│日晚間11時48│晚上9時12分│日上午6時47│日上午6時47│晚上10時10分│日凌晨5時8分│日晚上8時25│││時│││分│分││分│分後某時許│││分│├──┬──┼──────┼──────┼──────┼──────┼──────┼──────┼──────┼──────┼──────┼──────┼──────┤││法院│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事實││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916號│第916號│第916號││審├──┼──────┼──────┼──────┼──────┼──────┼──────┼──────┼──────┼──────┼──────┼──────┤││判決│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判決││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246號│第916號│第916號│第916號││├──┼──────┼──────┼──────┼──────┼──────┼──────┼──────┼──────┼──────┼──────┼──────┤││判決│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8所示││││││││編號9、10、│││││之8罪,曾經││││││││11所示之3罪│││││本院105年度││││││││,曾經本院│││││聲字第124號││││││││105年度訴字│││││裁定應執行有││││││││第916號判決│││││期徒刑13年3││││││││應執行有期徒│││││月。││││││││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