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犯罪事實(一)第1行、第18行、第21行、理由(一)第1行、(二)第15行、第25行、論罪與量刑(一)第3行、(二)第9行關於「 黃子姍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子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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