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77號原告 何建宏 被告 張翔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王靖茹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