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 郭美麟 上訴人 林冠吟 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至1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年11月1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12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