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志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