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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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87號聲請人麗光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朱家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志禾工業股│第一商業銀│94年3月31日│138,6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葉萌昌 │公司華江分││││││││行│││││├───┼─────┼─────┼──────┼─────┼─────┼──┤│002│葉萌昌│第一商業銀│94年2月29日│59,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