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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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