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
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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