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
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