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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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421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洪藝榛 (原名 洪玉珍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段○○○號,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