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陳傳明
被 告 蘇麗陵
劉雀英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凡雅
蘇鴻文
蘇凡雅
蘇小薈
蘇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