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傅家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新財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被告古新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