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 張其旺 被上訴人 廖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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