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徐淡奎
陳淑女 被告 徐饒
徐田 徐忠 徐蓮香 徐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7,952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7,34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70元原告等2人應有部分共4/5(8/25+48/100)=3,347,9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