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洪育袖 被告 陳政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