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賴文堯 被告 陳彥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65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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