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吳斌
送達信箱:新北市○○區○○○○○000號信箱被告 徐世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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