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崑耿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0年9月6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往市政路方向行駛,於同日15時5分許,行經環中路與市○路○○路口,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追撞同向前方由乙○○所駕駛、停於紅綠燈前等待左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使乙○○受有右手手掌及前臂挫傷(起訴書誤載為第4掌骨骨折)之傷害。詎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已致乙○○受傷後,竟未在現場協助救護乙○○及靜候交通警察前往處理,仍逕自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經乙○○以手機錄影報警,由警方循線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按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又醫師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第2項規定: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本件關於以下論及之記載告訴人乙○○於100年9月6日就診後經診斷為「右前臂及右手挫傷」(rightforearmandrighthandcontusion),及標示告訴人受傷部位之人體圖之病歷資料,係急診科醫師 許格豪 於100年9月6日執行醫療業務時所製作,性質上為醫師於例行性診療過程中,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查無其他顯不可信情事,依上開規定,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過失傷害罪部分﹕訊據被告甲○○固不爭執其於上開時、地駕車時因過失碰撞至其同向前方告訴人乙○○之自用小客車之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告訴人並未受傷云云。經查﹕
⒈據本院函調之 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下稱林新醫院
)急診病歷記載,告訴人於100年9月6日案發當日就醫,經診斷其右前臂及右手挫傷(rightforearmandrighthandcontusion),該病歷上之人體圖顯示告訴人之受傷部位係位於右手前臂及右手掌部位,此有該病歷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正反面)。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具結證稱﹕案發當時伊在停等紅綠燈,伊是完全靜止狀態,因為伊要左轉,在等燈號要左轉,伊停了大約一分多鐘,突然間伊就聽到伊車子後面有很大的撞擊聲,然後伊的車子就往前移動;被告撞到伊的時候,伊感覺被告的撞擊力道很強,因為伊的車子很重,差不多兩噸,伊的車子往前移動了大概一米半的距離;伊當時的受傷狀況如本院卷第30頁反面之病歷資料所示,包括伊的右手手腕處的地方有點瘀青,當時醫師是看到伊的瘀青才說要照X光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第83頁反面)。另觀諸本件車損照片,於被告車輛之前車頭及告訴人車輛之後車尾處均有擦痕(見警卷第29、30頁),足見被告之車輛自後方撞擊至告訴人之車輛時,具有相當之力道,則依經驗法則,自可能造成告訴人如上所述之傷害。此外,本件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與告訴人之駕照、本案二部車子之行車執照影本各1份、手機照相畫面1張(見警卷第48頁)、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見警卷第49至51頁)等在卷可憑。綜上事證,被告因駕車過失而自後方撞擊告訴人所駕汽車,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另雖卷附林新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當日受有「右手
第肆掌骨骨折」之傷害,及林新醫院101年11月6日林新法人醫字第0000000000號覆本院函稱「病患於100年9月6日至本院急診時,有上石膏於右前臂到右手掌。原因為X-光片呈現右手第肆掌骨骨折」等語;惟查依據本院函調之林新醫院全部病歷資料,其中於100年9月10日列印之「一般X光檢查報告」,結果記載﹕無骨頭病變(Noactivebonelesionnoted.)(見本院卷第32頁)。按該「一般X光檢查報告」,係該醫院放射診斷科 張賴昇平 醫師依據其專業,判斷於100年9月6日所攝之X光片後所製作,屬X光片之正式報告,自具相當可信性。且依上述人體圖示之病歷資料,僅標示右手手掌部位「感覺(sensation)異常」(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並未標示外觀上有何骨折之情。再參諸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證稱﹕伊在林新醫院有上活動式的石膏,伊是自行拆除的,醫生並沒有叫伊自行拆除,但是因為上的石膏很大,伊無法洗澡,所以伊就將石膏拆掉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
則告訴人右手手掌部位之感覺異常,亦可能是出於挫傷或其他原因所致,非必確有發生骨折之情。關於告訴人是否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右手第肆掌骨骨折」之傷害乙節,既有上開疑義,則尚無從使本院確信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骨折之傷害,起訴書此部分尚有誤載,爰更正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肇事逃逸罪部分﹕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逃逸之情,辯稱﹕伊碰撞到後有下車,看告訴人沒有受傷,車子也沒有怎麼樣,伊問告訴人伊是否可以離開,告訴人有點頭示意,之後伊才離開云云。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除為上開證述之外,並證稱﹕
伊聽到伊車子後面有很大的撞擊聲音,然後伊的車子就往前移動,之後,伊就下車查看,就發現被告的車子撞到伊車子的後方保險桿,然後被告就坐在車上打開窗戶,然後伊就跟被告說「你撞到我的車子」,然後被告一開始沒有反應,然後伊就拿起電話要報警,然後被告聽到伊要報警,就氣呼呼的把車門推開後下車,因為被告的動作很大,被告的手機、電池就掉在地上,被告將手機電池裝好之後,就跟伊說他是中機組的,然後伊就很害怕,伊就拿起手機拍被告,然後在拍被告之後,被告就往伊的方向一直走過來,因為伊怕被告打伊,伊就一邊拍一邊往伊的車頭方向走,然後伊就在車頭拍被告,距離被告有一段距離,然後被告就開車門上車就跑掉了。被告離開之前,沒有問伊他是否可以離開,也沒有徵得伊的同意之後才離開;被告離開之前,沒有留下他的聯絡方式給伊;在被告離開前,伊不曾點頭示意,表示被告可以離開等語(見本院卷第80至84頁)。
⒉上開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與其手機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
﹕「(關車門)...我有給你(台語)好,來,看怎樣(台語),來,我跟你講(台語),後面你...(台語)嘿我中機組,你要記得喔(台語),(上車駛離現場)。」(見偵查卷第26頁筆錄)相符,復有手機攝影畫面之翻拍照片20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5至44頁),堪以採信。
⒊此外,被告復於警詢中自承﹕伊跟對方車駕駛說車輛沒有
什麼事,要是OK伊就先行離開了,但是對方沒有回應伊,只是顧著攝影等語(警卷第5頁),及於偵查中自承﹕伊當時沒有留下其姓名、電話、地址給乙○○,伊離開前乙○○沒有同意等語(見偵查卷第19頁)。被告其後雖翻異前詞,改稱告訴人有點頭示意同意其離開,惟經本院勘驗警詢筆錄光碟結果如下﹕
警察﹕你有,你有無與對方車駕駛對談?被告﹕我只是把我看的情形,講那個情形而已阿,剛剛我有說明。
警察﹕你有無與對方車9569...被告﹕沒有沒有沒有。
警察﹕駕駛對談?被告﹕沒有。
警察﹕你不是說有講那一句嗎?被告﹕講哪一句?警察﹕剛剛做的那個阿,就是...被告﹕我,我講,但是她沒有回應阿。
警察﹕對啦,阿你就是跟她講這樣子是不是?被告﹕嗯,我說車子如果OK喔,那就...警察﹕先離開嘛吼?被告﹕嘿。
警察﹕就是說要是OK我就先離開,一樣吼?被告﹕嗯。
警察﹕我跟對方駕駛說車要是沒什麼事,要是OK,我就先
行離開了,是不是?被告﹕但是她沒有回應啦。
警察﹕但是對方沒有...被告﹕回應。
警察﹕回,回應我,是不是?被告﹕嘿,對,只是,沒有回應我只是顧著攝影啦。
警察﹕只是顧著攝影。
被告﹕嘿。
警察﹕這樣嘛,吼?被告﹕對。
(以上見本院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5頁之勘驗筆錄)。據上,足認被告事後翻異之詞,不足採信。
⒋再者,本件據報案後,經承辦警員於案發當日查詢肇事車
輛之車籍資料後電話聯絡被告,被告於案發當日在電話中即謊稱該車輛於肇事當時非其所駕駛乙節,亦有以下之電話對話內容在卷可佐﹕
警察﹕喂,你好,我六分局交通分隊,你是剛5Q-0108的
車主嗎?被告﹕我,我是車主。
警察﹕嘿,你是剛那個,那個在市○路○○○路口那邊有
跟人家發生車禍嗎?被告﹕我不知道。
警察﹕你不知道,但是人家都有錄到內,手機都有錄到,連你的人都有錄到內。
被告﹕有錄到,我不管喔,我跟你講真的。
警察﹕嘿,嘿。
被告﹕他什麼,什麼狀況我不了解,你知道嗎,我跟你講喔。
警察﹕嗯。
被告﹕我只跟你講。
警察﹕嗯。
被告﹕什麼事情喔。
警察﹕沒關係,阿你,你現在在哪邊,你人現在在哪裡?被告﹕我現在在家裡阿。
警察﹕你在家裡喔,阿你手機可以給我一下嗎?被告﹕誰?警察﹕你的,你的,你的聯絡方式。
被告﹕我跟你講,你這是公司聯絡我才知道,你知道嗎?警察﹕嘿嘿。
被告﹕你留我有什麼意義。
警察﹕阿你是剛剛,你你,剛剛有沒有在市○路○○○路
口跟人家發生碰撞?被告﹕沒有啦,喔你也別這樣,我已經。
警察﹕那那這台車,這台車是在你那邊嗎?被告﹕朋友開去,也不在我旁邊阿。
警察﹕ㄏㄚˊ?什麼,什麼意思?你現在車子在哪邊?被告﹕我朋友開車,我。
警察﹕你朋友開車,那你給我你朋友的電話,我,你就是現在開這一台車的電話。
被告﹕誰?警察﹕現在開5Q-0108這一台車的電話,駕駛的電話,就
是剛剛是誰開的,你給我他的聯絡方式,我要找那位駕駛。
被告﹕喂,喔,你這一時問我這個,我真的沒有辦法回應
,你知道嗎?警察﹕阿先生,他那個全程都有,都有那個拍到啦吼。
被告﹕你那邊怎麼錄影都OK。
警察﹕嘿。
被告﹕這樣聽懂嗎?嘿,因為我不知道,因為我跟你說真
的,我,我這掛公司的名,你知道嗎?警察﹕嘿。
被告﹕公司也有跟我連絡。
警察﹕嘿。
被告﹕喔。
警察﹕嘿。
被告﹕我知道這什麼情形,說哪有可能?警察﹕嘿,阿沒關係,現在這台車是誰開的,你知道嗎?被告﹕但是我跟你說,第一時間,有問題嗎?警察﹕當然有阿,對方現在報案阿,阿我,他有錄到車牌。
被告﹕有死人嗎?有死人嗎?警察﹕車禍就要留在現場...被告﹕我不知道啦,我跟你說。
警察﹕不是有死人沒死人的問題,好不好。
被告﹕你聽我說,我跟你說,因為我公司打給我的時候,他今天整體,我不知道,攏人家幫我開車的。
警察﹕不是你開的喔?被告﹕不是我開的。
警察﹕誰開的?誰開的?沒關係,誰開的?被告﹕我不知道。
警察﹕你不知道誰開的喔。
被告﹕嘿。
警察﹕阿這台車是。
被告﹕阿車禍嘛,你已經有傳導了,OK,這樣就好了嘛。
警察﹕不是這樣就好,不好意思。
被告﹕六分局在哪裡?警察﹕我們在市○路○○○路口,你可以過來說明一下嗎
?開那一台車,過來說明一下嗎?被告﹕車不在我旁邊,我。
警察﹕那現在在哪邊,現在在哪邊,我是打給你公司,說
要跟現在開這一台車的駕駛要跟他連絡啦,阿你現在打過來,我當然當作你是你開的阿,不是你開的,是誰開的,你要給我那個人的聯絡方式阿,他的手機號碼阿。
被告﹕...(聽不清)人家都是在...(聽不清)旁邊的人安全帶。
警察﹕來啦,現在這台車誰開的,你給我號碼好不好?被告﹕誰給我你號碼。
警察﹕現在這件車禍簡單處理啦,就車禍而已阿,來作一
個談話紀錄而已阿,阿有什麼保險,報一報就好,你不是開車的人。
被告﹕跟我有關係嗎?跟我有關係嗎?警察﹕不然你打,你公司怎麼會叫你打過來?被告﹕我跟你說,跟我沒關係啦!警察﹕跟你沒關係,不要緊,阿你。
被告﹕你是喔打給我使用者,但是我沒使用阿。
警察﹕阿不是你使用,現在車誰開的,現在在誰那?被告﹕你很奇怪內,我現在已經跟你說,你一定我說真的
,那我處理,你只是問我就不能問我,因為我說這,因為我已經跟你說,我今天都沒有開車。警察﹕不然你現在過來好不好?對方都有錄到,看是不是
你你就可以了,好不好?他手機內都有錄到對方的那個開車的臉,看是不是你就可以了,那個可以澄清啦,好不好?如果不是你,你來看,好好看一下,不是你就好,好處理了阿,嘿呀,你就說誰開的,這樣就好了阿。
被告﹕我跟你說,你現在。
警察﹕好不好?被告﹕你不要,喔,我。
警察﹕來啦,現在不要說這個啦,現在誰開的,你跟我說
,誰開的就可以了,我現在是要找開的那一個人,你知道嗎?不然你公司怎麼會。
被告﹕我今天沒有開車,阿你是為什麼一直認為我開的。警察﹕好阿,不然你沒開車,那這樣是誰開的,你知道嗎
?被告﹕不然你要叫我"擔"!警察﹕不是你開的喔?誰開的?你知道他的電話嗎?被告﹕我就沒開車,你怎麼有辦法這樣,我跟你說,你如果這樣,我馬上讓你沒工作喔。
警察﹕不要緊啦,你不要緊啦,你要找誰都不要緊啦,好
不好?我現在就是要找誰開的,我們,對方報案,現在車禍我們就是要處理,我要找誰開的,我打給你公司,你公司叫你打來,我當然也要問你現在這台車誰開的。
被告﹕...(聽不清)在公司是我在使用。
警察﹕嘿,你在使用。
被告﹕是我使用,我跟你說,我今天的客人,他幫我送,
阿我現在到家了,阿你怎麼有辦法這樣跟我說呢?警察﹕好,你現在到家了,不要緊。
被告﹕因為我這台車。
警察﹕不要緊啦,那都不是重點啦,我要知道,現在這台
車你朋友開去了,阿誰,是你朋友誰?你應該有他的電話吧?被告﹕我跟你說。
警察﹕嘿。
被告﹕我,我現在跟你說重點啦,整體也沒有什麼,因為
我都不知道什麼情形,你聽懂嗎?警察﹕嘿,你不知道沒關係...被告﹕我不知道要說啥。
警察﹕阿你知道誰開的嗎?你現在有知道誰開的嗎?我問
這個問題就好,你知道誰開的嗎?不是你開的,不要緊,阿我,我現在是要找這個開的人而已。
被告﹕我沒開啦,我現在。
警察﹕我知道你沒開啦,我要找那個開的人,你知道嗎?
你知道嗎?跟我說一下,你知道嗎?這樣就可以了,你不知道,我就是打給你公司繼續問而已阿,不然我一定要找到這個人阿,誰開的,我們都有錄影,都有看到誰開的,不然我們就是叫你們公司的人來指認而已阿,就是這樣阿。
被告﹕好啦,你去處理,你去處理。
警察﹕好不好,你不知道啦,是不是?你不知道誰開的,
是不是?被告:我就是平安到家,這樣就好。
警察﹕嘿啦,你不知道誰開的嘛?被告﹕回來了,你聽懂嗎?警察﹕嘿。
被告﹕阿我不知道。
警察﹕阿,你現在車在哪,你也不知道,是不是?被告﹕我不知道。
警察:都不知道喔?被告:恩。
警察:好,這樣就可以了,好,謝謝,謝謝。
(以上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至第110頁反面之勘驗筆錄)⒌綜上事證,足認被告肇事後不僅未詢問了解告訴人傷勢,
未留下其聯絡資料及方式,未經告訴人同意即行離去,尚且以「嘿我中機組,你要記得喔」等語威嚇告訴人,其所為顯已構成肇事逃逸犯行。再由其於案發後當日於與警員之電話對話中否認其係肇事駕駛者乙節,尤見其欲逃避肇事責任之故意。被告上開所辯,難以採信。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駕車自後方追撞同向前方告訴人停等靜止之汽車,其過失情節重大,且造成告訴人受有右手手掌及前臂挫傷之傷害,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又於肇事犯罪後以「嘿我中機組,你要記得喔」等語威嚇告訴人,再行駕車駛離現場逃逸,其犯罪後態度惡劣,另被告雖於101年11月21日第一次審理期日後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惟於履行期屆至時未給付分文,業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112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過失傷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