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德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杏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