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侯亮光
吳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亮光、吳麗琴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40元。然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同段85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1月27日所為買賣債權關係及同年3月7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被告吳麗琴應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
3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1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及同年3月7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核原告所為先位聲明雖主張2項標的,但實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該2項標的互為競合。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之見解,應以原告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計算,即544,100元(
72㎡×5,700元/㎡+房屋課稅現值133,700元=544,100元),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44,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0元,尚須補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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