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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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96年4月30日確定。茲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通知受刑人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並未支付,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5月14日中檢輝執義96執緩162字第039279號函文、97年1月28日中檢 惠執義 97執緩162字第007541號函文,受刑人於緩刑宣告確定後未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