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聲請人萬欣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白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受款人,惟聲請人自陳系爭支票由發票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掛號信件寄出後,於郵寄途中遺失,聲請人並未收到該掛號信件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因聲請人並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