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為特留份扣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原告 張金珠
張金娥 張金治 張金枝 張素英 張黃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賴惠玲 台北市○○區○○路○○○號4樓被告 張安達
張安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附表:
┌─┬──┬────────────┬────┬────┬───┬─────────┐│編│種類│財產所在│面積(㎡│權利範圍│核定│分割方法││號│││)││金額││├─┼──┼────────────┼────┼────┼───┼─────────┤│1│土地│桃園市○○區○○段436│131.88│2/12││依原告取得應有部分││││地號││││6分之1、被告2人││││││││各取得應有部分12分││││││││之5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2│土地│桃園市○○區○○路445│216.18│2/12││同上││││地號│││││││││││││├─┼──┼────────────┼────┼────┼───┼─────────┤│3│土地│桃園市○○區○○段446│0.41│2/12││同上││││地號│││││││││││││├─┼──┼────────────┼────┼────┼───┼─────────┤│4│土地│桃園市○○區○○段541│12.38│2/12││同上││││地號│││││├─┼──┼────────────┼────┼────┼───┼─────────┤│5│土地│桃園市○○區○○段809│51.94│2/12││同上││││地號│││││├─┼──┼────────────┼────┼────┼───┼─────────┤│6│土地│桃園市○○區○○段621│17679.29│2/16200││同上││││地號│││││││││││││├─┼──┼────────────┼────┼────┼───┼─────────┤│7│土地│桃園市○○區○○段864│32.13│1/3││同上││││地號│││││├─┼──┼────────────┼────┼────┼───┼─────────┤│8│土地│桃園市○○區○○段651│50.68│1/3││同上││││地號│││││├─┼──┼────────────┼────┼────┼───┼─────────┤│9│土地│桃園市○○區○○段657│65.91│1/3││同上││││地號│││││├─┼──┼────────────┼────┼────┼───┼─────────┤│10│土地│桃園市○○區○○段590地│959.51│1/3││由原告取得6分之1,││││號││││由被告2人各取得12│├─┼──┼────────────┼────┼────┼───┼─────────┤│11│土地│桃園市○○區○○段665│72.51│1/3││同上││││地號│││││├─┼──┼────────────┼────┼────┼───┼─────────┤│12│土地│桃園市○○區○○段664│25.81│1/3││同上││││地號│││││├─┼──┼────────────┼────┼────┼───┼─────────┤│13│土地│桃園市○○區○○段663│136.87│1/3││同上││││地號│││││├─┼──┼────────────┼────┼────┼───┼─────────┤│14│土地│桃園市○○區○○段661│156.39│1/3││同上││││地號│││││├─┼──┼────────────┼────┼────┼───┼─────────┤│15│土地│桃園市○○區○○段668│62.59│1/3││同上││││地號│││││├─┼──┼────────────┼────┼────┼───┼─────────┤│16│土地│桃園市○○區○○段673│49.78│1/3││同上││││地號│││││├─┼──┼────────────┼────┼────┼───┼─────────┤│17│土地│桃園市○○區○○段672地│196.44│1/3││同上││││號│││││├─┼──┼────────────┼────┼────┼───┼─────────┤│18│土地│桃園市○○區○○段658地│86.43│1/3││同上││││號│││││├─┼──┼────────────┼────┼────┼───┼─────────┤│19│土地│桃園市○○區○○段676│953.09│7118/││同上││││地號││10000│││││││││││├─┼──┼────────────┼────┼────┼───┼─────────┤│20│土地│桃園市○○區○○段678│41.27│505/1515││同上││││地號│││││├─┼──┼────────────┼────┼────┼───┼─────────┤│21│土地│桃園市○○區○○段682│94.41│505/1515││同上││││地號│││││├─┼──┼────────────┼────┼────┼───┼─────────┤│22│房屋│桃園市蘆竹區新興村18鄰││33333/│20800│同上││││149號││100000│││├─┼──┼────────────┼────┼────┼───┼─────────┤│23│債權│應領未領102年6月 老農金 ││1/3│7000│同上││││地號│││││├─┼──┼────────────┼────┼────┼───┼─────────┤│24│其他│現金│││120萬│同上│└─┴──┴────────────┴────┴────┴───┴─────────┘附表二:
┌─┬──┬────────────┬────┬────┬─────────────┐│編│種類│財產所在│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號│││)│/金額││├─┼──┼────────────┼────┼────┼─────────────┤│1│土地│桃園市○○區○○段436│131.88│2/12│由原告等6人平均分配,各取││││地號│││得6分之1分別共有│├─┼──┼────────────┼────┼────┼─────────────┤│2│土地│桃園市○○區○○路445│216.18│2/12│同上││││地號│││││││││││├─┼──┼────────────┼────┼────┼─────────────┤│3│土地│桃園市○○區○○段446│0.41│2/12│同上││││地號││││├─┼──┼────────────┼────┼────┼─────────────┤│4│土地│桃園市○○區○○段541│12.38│2/12│同上││││地號││││├─┼──┼────────────┼────┼────┼─────────────┤│5│土地│桃園市○○區○○段809│51.94│2/12│同上││││地號││││├─┼──┼────────────┼────┼────┼─────────────┤│6│土地│桃園市○○區○○段621│17679.29│2/16200│同上││││地號││││├─┼──┼────────────┼────┼────┼─────────────┤│7│土地│桃園市○○區○○段864│32.13│1/3│同上││││地號││││├─┼──┼────────────┼────┼────┼─────────────┤│8│土地│桃園市○○區○○段651│50.68│1/3│同上││││地號││││├─┼──┼────────────┼────┼────┼─────────────┤│9│土地│桃園市○○區○○段657│65.91│1/3│同上││││地號││││├─┼──┼────────────┼────┼────┼─────────────┤│10│土地│桃園市○○區○○段590地│959.51│7/100│同上││││號││││├─┼──┼────────────┼────┼────┼─────────────┤│11│土地│桃園市○○區○○段665│72.51│1/3│同上││││地號││││├─┼──┼────────────┼────┼────┼─────────────┤│12│土地│桃園市○○區○○段664│25.81│1/3│同上││││地號││││├─┼──┼────────────┼────┼────┼─────────────┤│13│土地│桃園市○○區○○段663│136.87│1/3│同上││││地號││││├─┼──┼────────────┼────┼────┼─────────────┤│14│土地│桃園市○○區○○段661│156.39│1/3│同上││││地號││││├─┼──┼────────────┼────┼────┼─────────────┤│15│土地│桃園市○○區○○段668│62.59│1/3│同上││││地號││││├─┼──┼────────────┼────┼────┼─────────────┤│16│土地│桃園市○○區○○段673│49.78│1/3│同上││││地號││││├─┼──┼────────────┼────┼────┼─────────────┤│17│土地│桃園市○○區○○段672地│196.44│1/3│同上││││號││││├─┼──┼────────────┼────┼────┼─────────────┤│18│土地│桃園市○○區○○段658地│86.43│7/100│同上││││號││││├─┼──┼────────────┼────┼────┼─────────────┤│19│土地│桃園市○○區○○段676│953.09│15/100│同上││││地號││││├─┼──┼────────────┼────┼────┼─────────────┤│20│土地│桃園市○○區○○段678│41.27│505/1515│同上││││地號││││├─┼──┼────────────┼────┼────┼─────────────┤│21│土地│桃園市○○區○○段682│94.41│505/1515│同上││││地號││││├─┼──┼────────────┼────┼────┼─────────────┤│22│房屋│桃園市蘆竹區新興村18鄰││33333/│同上││││149號││100000││├─┼──┼────────────┼────┼────┼─────────────┤│23│債權│應領未領102年6月老農金││7000元│同上││││││││├─┼──┼────────────┼────┼────┼─────────────┤│24│其他│現金││120萬元│同上│└─┴──┴────────────┴────┴────┴─────────────┘附表三:
㈠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5,882,580元÷103,539,373元)×21,990,102元】÷5,882,580}×1/3=7/100㈡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31,288,950元÷103,539,373元)×21,990,102元】÷31,288,950}×1/3=7/100㈢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66,367,843元÷103,539,373元)×21,990,102元】÷66,367,843}×7118/10000
=15/100附表四:
┌──────┬─────────┐│繼承人│分擔比例│├──────┼─────────┤│張金珠│16分之1│├──────┼─────────┤│張金娥│16分之1│├──────┼─────────┤│張金治│16分之1│├──────┼─────────┤│張金枝│16分之1│├──────┼─────────┤│張素英│16分之1│├──────┼─────────┤│張黃玉│16分之1│├──────┼─────────┤│張安達│16分之5│├──────┼─────────┤│張安舜│16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