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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