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如附件證物一至六所示證據為證,核屬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卷宗核閱相符,被告因犯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其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6,060元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