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 李玉 僅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再查,據債務人民國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
175、180至182頁)所示,債務人除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對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1筆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且債務人自陳原經營家庭式理髮店,因其配偶 高正科 中風,需人照料,故於97年3月停業至今等語,業據提出高正科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卷第52頁),尚非無據。再參酌債務人配偶高正科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76、183至18
7頁),堪認高正科名下5筆土地係繼承取得,是縱上開土地係債務人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債務人仍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之餘地。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