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丁○○
甲○○乙○○丙○○
一、上列原告丁○○、 江彩霞 、乙○○、丙○○4人與被告財團法人立德管理學院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4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9,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均未據原告4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4人各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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