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金紫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