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道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內)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