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簡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陳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98年度審易字第62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629號裁定行簡易訴訟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訴訟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