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47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邱漢欽

被告 許仁襦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4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44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3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以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以新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以新臺幣700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陳立祥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