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89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立誠 之所有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2元(含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繼承人洪立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或網路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據此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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