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債務人 許國禎 債務人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國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志遠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