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格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格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罪確定,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格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232號判決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49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執聲卷第145頁)。足認該殘渣袋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