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錦雄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個)、玻璃球1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該案扣得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各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290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70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各1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