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39號聲請人 傳芳 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王傳彰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已繳納,則無須補繳)。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