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 王文宗 送達代收人 張麗慧 相對人 宗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中輝 右當事人間就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系統使用費合計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設立之大里工業區服務站廠商,欠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系統使用費合計新臺幣四萬二千四百六十八元,經催收而無效果,為此檢具大里工業區服務區函等證明,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工業區內使用人應繳納維護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者,工業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