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