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毛重拾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六六號),而本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毛重十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毛重十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