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對 謝素青 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謝素青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謝素青起訴,惟查謝素青於101年5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則被告謝素青在原告起訴前已死亡,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原告對謝素青之訴。
三、原告對謝素青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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