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30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振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振宏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坦承犯行,並戒除毒癮,所犯非重罪,為安頓家務,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已於民國101年6月9日因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法院裁定執行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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