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 劉建宏 被告 王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起訴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44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之,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