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黃鳳珍
曾柿凱曾偉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曾黃鳳珍與曾柿凱即曾偉源於民國94年3月4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雙方約定於98年3月4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11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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