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6弄2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梅花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35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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