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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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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