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暨考量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86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7日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06、685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06、68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43號109年度訴字第861號109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43號109年度訴字第861號109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88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2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2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06、685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1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2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1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6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110年8月4日110年8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6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4日110年9月1日110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2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4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4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4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1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2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110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4日110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110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1日111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4號。⑵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3年4月。111年度執字第3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