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最近2年繳納保險費為何?並請提出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
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
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經營早餐攤販,聲請人最近3年相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⒋聲請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投保年資、投保薪資為何?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