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棟3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李俊恆、李泰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自95年1月1日起)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前2年(即至98年2月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李俊恆及李泰慶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並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之保險費?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陳明 聲請人與前配偶 李梓榮 就二子之扶養費之分擔方式為何?
現前配偶李梓榮任職、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李梓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起迄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自95年1月1日起)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明。又毀諾後,是否曾與最大債
權銀行或其他間銀行(個別協商)再循協商途徑解決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聲請人97年度之扣繳憑單影本、交通工具行照影本、土地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㈦陳明交通費用月支出1,000元,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是否為聲請
人所有?又「職業為里幹事需常至雲林沿海鄉鎮」是否以公務為由,聲請公費補助其油資?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㈧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㈨釋明聲請人戶籍設立地址為何人所有?何以設籍該處?並提出相關登記謄本。
㈩提出更生方案草案。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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